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朝阳市区水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朝阳市区水资源管理职责,促进朝阳市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对市直及双塔区、龙城区和朝阳县的水资源管理职责及权进行依法依规调整:
一、废止《关于朝阳市水利局部分管理职能暂交双塔区水利局代管的通知》(朝水发[2003]12号)中第二条关于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朝阳市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朝水发[2006]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朝阳市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朝水资发[2006]8号)。
二、朝阳市区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由县级(含县级市、区)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和权限负责。
三、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文公开发布)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