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柏杖子金矿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延续)报告书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24-11-27 来源:水保局

    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申请审查批复<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柏杖子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柏杖子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延续)报告书》复核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

    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柏杖子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行政区域位于辽宁省凌源市刀尔登镇,属于改扩建、建设生产类项目。该矿山开采规模27万吨/年,选厂规模为27万吨/年,属大型井采金属矿。工程总占地面积36.07公顷,其中井采及工业场地区1.87公顷,选厂及办公生活区7.27公顷,废石场区2.09公顷,道路及硬化区2.76公顷,尾矿库区22.08公顷。本工程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为9.84万立方米,挖方 4.92 万立方米(表土0.18 万立方米);填方4.92万立方米(表土 0.18 万立方米);内部调运 0.18 万立方米,均为表土,无借方,无弃方。本工程运行期年外排岩石1.00万立方米,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7.42年内排岩总量为7.42万立方米,全部排往本项目废石场区;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内共产生尾矿73.24万立方米,其中约47.73万立方米输送至尾矿库,25.51万立方米进行沉陷区充填。本矿山建设投资估算为435.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16.00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本项目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本工程施工期为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总工期20个月。本方案服务期为2024年7月至2031年11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6.0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补偿费共计52.8125万元,其中按增加占地面积计征补偿费0.42万元,按排放废石量和尾矿量计征补偿费52.3925万元。

    三、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六)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朝阳市水务局

                                    2024年11月26日